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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上周,北京银监局做出了《关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国民信托修改公司章程获批。
此次,国民信托公司章程中共进行六处重大变动。其中,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五款由“持股未满三年不转让所持有股份,但上市信托公司除外”变更为“持股未满五年不转让所持有股份,但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对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进行了更严格的要求。
除此之外,此次变动将公司增加一名副董事长的设置写入章程。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中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变更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并且,公司“执行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将被修改为“战略与提名委员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公司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诉讼依据也不再仅限于《公司法》第152条,而是将范围扩大至《公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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