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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言 非持牌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2020-09-29 02:5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并非是监管首次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去年12月,记者就从业内获悉,由银保监会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

    将及时出台配套政策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修订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二是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三是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审慎包容,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到监管内容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所称的保险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而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非持牌机构的业务红线,《征求意见稿》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

    直播卖保险需经过授权

    《征求意见稿》中另一个广受关注的内容就是新兴的保险营销形式。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在认可新兴的保险营销形式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加强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关于从业人员的营销宣传,《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还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过渡安排。保险机构应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照整改,在《征求意见稿》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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