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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 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2019-12-28 11:16  来源:证券日报网 刘琪

    本报记者 刘琪

    今年8月17日,央行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12月28日,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因此,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央行12月28日发布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值得关注的是,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份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份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编辑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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