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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成立理财子公司是更好选择

2018-12-14 06:17  来源:中国证券报

    越来越多的银行宣布要设立自己的理财子公司。业内人士指出,理财子公司致力于打通非标融资渠道和权益配置通道,解决我国目前融资供求方式不匹配问题,真正实现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意图,同时为二级股票市场引入中长期投资资金,此外也在推动银行业混业经营迈向新的阶段。

    与其他资管机构看齐

    中信建投认为,作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而管理办法的内容规定要相对更松,其监管要求与其他资管机构的管理要求看齐。

    《管理办法》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而不需要同时满足低于银行总资产4%的要求)。

    在产品分级方面,《管理办法》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管理办法》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在风险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理财子公司更具竞争优势

    中信建投认为,银行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业务竞争力明显要更高。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更低。若理财专营部门开展的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是1万元,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是1元,与公募基金一致,大大增加了银行理财对长尾客户的吸引力。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渠道更广,宣传途径更多。理财专营部门的理财产品只能通过银行渠道销售,但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还可以由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这些机构可以是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非银机构。在宣传途径上,无论是公募理财还是私募理财,只要是专营部门发行的均不能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渠道进行公开宣传,只能在本行的营业网点、官网、APP上。而如果是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只要是公募性质,就可以在以上几种渠道中公开进行宣传。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发行分级产品。理财子公司可以发行分级的封闭式的私募理财产品,而理财专营部门的所有理财产品均不能进行份额升级。

    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对非标投资的限制更少。非标资产是资产配置中比较受欢迎的高收益标的,如果是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只要投资非标资产的余额不超过产品净资产的35%就行。而银行专营部门发行的理财产品,投向非标的比例首先是不能超过产品净资产的35%,同时也不能超过总资产的4%,这意味着对于理财产品余额超过总资产11.4%的银行来说约束更紧。此外,银行理财专营部门投资非标时不仅要按照表内信贷标准进行客户选择,也还要考虑对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投资占比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10%。

    此外,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无需在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可以通过电子渠道方式;理财子公司不存在为业务计提操作风险资本的要求;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作为理财子公司的投资合作机构;理财子公司对投资顾问的服务形式并没有明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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