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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09 00:00  来源: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18-010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本公公司司及及董董事事会会全全体体成成员员保保证证信信息息披披露露的的内容内真容实真、实准、确准和确完、整完,整没,有没虚有假虚记假记载、误载导、性误陈导述性或陈重述大或遗重大漏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3号文)核准,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45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78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6,591,000.00元,扣除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36,041,962.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0,549,038.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8年2月13日出具大华验字[2018]00009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3月8日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截止2018年2月13日      募集资金用途
                                                   存款余额(元)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16424610909      50,128,000.00     市场营销品牌建
            司深圳高新园支行                                              设项目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16424610102      80,260,00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
            司深圳高新园支行                                                目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16424610605     190,475,720.00     配电电器生产线
            司深圳高新园支行                                          项目及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杰、武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8]00009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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