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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股票上市保荐书

2018-02-22 00:00  来源:中证网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3 号”文核准,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泰永长征”)不超过 2,345.00 万股 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确定为 2,345.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 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保荐机构”或“广发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TAIYONG-CHANGZHENG 英文名称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7,03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正乾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 年 11 月 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住所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武汉路中段 邮政编码 563000 电话号码 0851-28628529 传真号码 0851-28637723 互联网网址 www.taiyong.net 电子信箱 changzheng@taiyong.net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 余辉 1 (二)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贵州泰永长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有限”,曾用名“贵 州长征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由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泰永科技”)、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 深圳市天宇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宇恒盈”)和贵州长 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控股”)作为发起人,根据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以长征有限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215,566,228.64 元按 1:0.32635 的比例折算股份公司股本 70,350,000 股,剩余 145,216,228.64 元计入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 字【2015】第 311020 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审验确认。 2015 年 10 月 20 日,泰永科技、长园集团、天成控股、天宇恒盈共同签署 了《发起人协议》。同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 份公司设立等相关议案。 2015 年 10 月 26 日,泰永长征在贵州省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0176121G),公司注 册资本为 7,035 万元。 (三)主营业务 公司成立至今一直从事低压断路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工控自动化产品 等低压电器元器件及其系统集成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始终专注于国内 低压电器行业的中高端市场。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掌握了多项低压电器核心专利技术,能够提供多种完善的 低压电器产品和解决方案,并一直致力于打造国内低压电器行业领先的民族品 牌,在低压电器行业中高端市场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研发、生产及销 售的低压断路器及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系列产品技术先进、品种齐全、规格全面, 2 广泛应用于各类对配电可靠性和低压电器性能要求较高的领域,曾服务于中国移 动数据中心、上海轨道交通、深圳证券交易中心等多个国家级、省市级重大项目。 自设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财务状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资产 34,071.78 31,557.74 25,511.73 20,668.42 非流动资产 8,430.90 8,100.97 8,226.12 8,468.12 资产合计 42,502.68 39,658.72 33,737.86 29,136.55 流动负债 8,655.45 6,198.98 6,621.73 7,464.51 非流动负债 1,862.29 1,749.95 1,741.27 1,775.10 负债合计 10,517.74 7,948.93 8,363.00 9,239.61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984.94 31,709.78 25,374.86 19,896.9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14,419.32 32,359.80 30,377.88 25,391.69 营业利润 2,144.67 7,105.10 5,500.86 5,880.30 利润总额 2,386.66 7,460.02 5,944.36 6,320.46 净利润 2,083.15 6,334.93 5,343.03 5,555.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2,083.15 6,334.93 5,343.03 5,555.80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1,834.61 6,029.69 5,968.89 5,287.99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84.09 3,565.61 898.92 1,378.8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29.25 1,561.30 -3,743.60 613.9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8.00 244.96 3,440.39 -2,499.2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755.34 5,371.87 595.71 -506.37 4、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17-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比率 3.94 5.09 3.85 2.77 速动比率 2.90 3.50 2.57 1.78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0.94% 1.11% 1.77% 2.78% 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6.14% 19.16% 26.49% 29.70% 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05 3.00 3.82 5.88 存货周转率(次) 0.68 1.52 1.59 1.7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2,783.41 8,261.41 6,730.69 7,030.76 元) 利息保障倍数 不适用 不适用 353.15 497.8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0.21 0.51 0.13 0.23 金流量净额(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25 0.76 0.08 -0.08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变动分析 公司 2017 年 1-9 月财务报表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 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 阅,出具了大华核字[2017]004468 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 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 公司 2017 年 1-9 月经审阅但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4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9-30 2016-12-31 流动资产 35,037.03 31,557.74 非流动资产 8,568.34 8,100.97 资产合计 43,605.36 39,658.72 流动负债 7,624.24 6,198.98 非流动负债 1,839.46 1,749.95 负债合计 9,463.70 7,948.93 所有者权益合计 34,141.66 31,709.78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1-9 月 7-9 月 1-9 月 7-9 月 营业收入 22,909.91 8,490.60 22,865.32 7,018.83 营业利润 4,600.31 2,455.65 4,716.35 761.71 利润总额 4,867.08 2,480.41 5,004.15 775.31 净利润 4,239.88 2,156.72 4,364.63 670.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4,239.88 2,156.72 4,364.63 670.55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3,965.77 2,131.17 4,176.76 658.99 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1-9 月 7-9 月 1-9 月 7-9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756.03 -271.94 1,304.03 627.14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2,400.64 -1,871.38 -1,815.35 -1,778.92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498.60 -1,756.60 223.99 170.99 5 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5,655.26 -3,899.92 -287.33 -980.80 增加额 发行人 2017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22,909.91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的 22,865.32 万元,增加了 44.59 万元,同比增长 0.2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239.88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的 4,364.63 万元,下降了 124.75 万元,同比下降 2.8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965.77 万元,相 比上年同期 4,176.76 万元,减少了 210.99 万元,同比下降 5.05%。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 经营规模、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 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发行人编制了 2017 年盈利预测报告,并经大华会计师出具了《盈利预测审 核报告》。根据盈利预测,发行人 2017 年 1-11 月收入发生数为 29,514.19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143.0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利润为 5,530.32 万元。 2017 年度,公司收入预测数为 33,014.19 万元,较 2016 年增长 2.02%,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测数为 6,929.77 万元,较 2016 年增长 9.39%,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测数为 6,317.08 万元,较 2016 年增 长 4.77%。2017 年发行人预测经营情况将保持稳定,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较 2016 年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345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6 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 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 14.78 元 发行市盈率: 22.99 倍(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4.55 元/股(按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与发行前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72 元/股(按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之和与发行后股本计 算) 发行市净率: 2.20 倍(以公司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值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 式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 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 上 发 行 数 量 为 2,110.50 万 股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89,055,480,500 股,配号总数为 178,110,961 个,中签率 为 0.0236987099%,有效申购倍数为 4,219.63897 倍;本 次网上发行余股 77,576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本次 网下发行数量为 234.50 万股,网下发行余股为 3,450 股, 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 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 外) 7 承销方式: 余股包销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总额为 34,659.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 31,054.9038 万元 大华会计师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 [2018]000092 号《验资报告》。 (二)股东关于发行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泰永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为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 月 27 日深交所官网) 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2、公司的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 8 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 月 27 日深交所官网)等相 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3、公司的股东深圳市天宇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 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 月 27 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 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的股东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 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 月 27 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 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9 5、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黄正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4)为保护 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 月 27 日深交 所官网)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6、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自然人股东贺贵兵、盛理平、余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 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10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4)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5 月 27 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担任监事职务的间接自然人股东卢虎清、蔡建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每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 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3)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 月 27 日 深交所官网)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针对上市条件逐 条发表意见 泰永长征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1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3 号”核准,并 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9,38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 (三)发行人公开发行的新股为 2,345.00 万股,且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 25.00%。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拥有 发行人权益,也未在发行人任职;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 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 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 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保荐机构承 12 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 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别 13 承诺 1、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2、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 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3、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 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 (一)持续督导事项 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 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 制度。 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 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 荐人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 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 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 易发表意见 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人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 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露义务。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 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 项,并发表意见 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 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 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 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14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 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19 楼 保荐代表人: 武鑫、沈杰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566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以及“第四节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认为:泰永长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泰永长征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同意担任泰永长 征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5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 署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武鑫 沈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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