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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飘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18-01-23 00:00  来源:中证网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办法 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 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部门和人员。 以上机构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体现公 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也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 的格式和编制规则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 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 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并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七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公司应 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监管部门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监管部门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公司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 事会公章)。 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 当同时在监管部门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 大事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如公司因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核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二)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 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 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办法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公司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应确保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五)公司监事会对拟对外披露的涉及公司财务事宜,以及董事、董事长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应提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供相关文件; (六)公司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报告公司董事、董事长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供相关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应保证所报告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以及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任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本 办法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 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情况的披露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与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负责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 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所在各部门和机构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以及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及时、主动报送本办法所要求的 各类信息,确保本部门和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具体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触发信息披露 的相关情况发生,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同时提交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和文件; (二)公司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三)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 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承担保密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就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组织各相关部门以及分子公司准备相应的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以及分子公司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及时提交证券 事务部;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提供资料的基础 上,确认、整理及编写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形成审议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五)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形成监事会决议;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并按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当出现无法判断有关 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咨询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由证券事务部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 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 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 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 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证券事务部组织初审,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 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事务部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签发核准后,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 露手续; (五)将披露文稿和相关审批文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分子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 司 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除《公司章 程》和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保存期为 10 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可以公布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上,但公 布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 行沟通,但应遵守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 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 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或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 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 如 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证券事务部 审查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 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十六条 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 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下述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其他行政处 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 办法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并将 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 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如本办法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冲突,应当适用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 相关规定,并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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