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熙先生、陈建华先生:
因你们操纵股票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17,112.40元,其中任熙承担608,556.20元,陈建华承担608,556.20元;并处以3,651,337.12元的罚款,其中任熙承担1,825,668.56元,陈建华承担1,825,668.56元。此外,鉴于你们涉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任熙、陈建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10-88061416),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们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