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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特董秘君洁:上市以来公司累计现金分红达18.9亿元

2020-05-20 16:46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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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宝琛

    5月20日,由证券日报社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二届“5·19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进入第三天。伊力特董秘君洁在参加活动时表示,上市公司确立现金分红意识,更多的与投资者分享经营成果是公众公司的应有之举,是股票内在价值的源泉。公司自1999年上市以来累计现金分红达18.9亿元。

    理性的分红政策更能体现出公司内在价值

    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举措,新证券法中对此亦有明文规定:第九十一条中新增了“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对此,君洁表示,现金分红一直都是股东非常关注的问题,分红不仅与股东利益息息相关,也能从现金分红反映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上市公司确立现金分红意识,更多地与投资者分享经营成果是公众公司的应有之举,是股票内在价值的源泉。”君洁说,而且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关注度一般都比较高,大家的诉求主要是希望获取稳定的分红收益、帮助判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而且现在公司如果需要再融资发行债券等资本活动,好的分红会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市场关注和更优惠的发行利率。

    事实上,伊力特在现金分红方面,一直都做得非常不错。君洁用一组数据交易说明:公司自1999年上市以来累计现金分红达18.9亿元,公司2019年度的每股社会贡献值是3.03元,而且公司董事会再次提出2019年度每10股派送4.38元现金红利分配预案以回报广大投资者。

    “我们认为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不断增强也是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举措之一。”君洁说,上市公司的分红往往与其成长性是相关联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回报也正是受益于企业的不断成长,以持续分红引导价值投资,将带领市场回归投资功能。理性的、合乎公司发展实际的分红政策将更能体现出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

    她同时介绍,公司在现金分红这方面一直是非常重视的,制定了2018年—2020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规划》中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量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并且,公司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市公司要构建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谈及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君洁表示,构建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心无旁骛的深耕实业,构建规范透明、和谐共荣的资本市场生态才是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可持续路径。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大众获取信息的途径与速度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实事求是的做好实业,不能真诚畅通的与投资者沟通,那么势必会造成信息获取混乱,不能正确的引导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理性的价值判断。”君洁说。

    她进一步表示,我国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小投资者相较于上市公司而言在信息获取、资金风险、法律保护意识等多方面都处于劣势状态,在这一背景下投资者保护不仅在监管层面,在上市公司投关管理方式也是需要不断地建设发展。

    新《证券法》对此设立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确定了投资者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发行人及证券公司等多方主体的义务,明确了证券纠纷调解制度以及证券诉讼制度如何实施、谁来实施等重要问题,为注册制下的投资者保护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君洁表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以规范为前提、沟通为核心、互信为目标。上市公司如果仅仅把投资者关系管理当作是迎合监管的要求,那是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最深的曲解。公司投关制度体系的缺失,或者人员配备不足,仅通过信息披露公告或“E动易”答复,炒蹭热点、选择性披露甚至虚假披露,都会深深伤害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

    保护投资者首要的是强化信披工作

    关于投资者保护,君洁认为,从上市公的层面出发,保护中小投资者首先要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究其原因,君洁称,目前资本市场上,作为“买方”的投资者还不能够充分地发挥“买方约束”职能,作为“卖方”的上市公司相对占据优势。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并进而促进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完善。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针对性,对于可能涉及投资者买卖决策的信息加大强制披露的力度,上市公司建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人负责投关管理,与公司各部门协调联动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同时,要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君洁表示,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促使董事会秉持为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进行公司决策,独立董事更多的要代表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战略进行监督。

    与此同时,君洁表示,要整顿媒体秩序,规范证券市场信息传播。

    “保护投资者权益还需要净化媒体传播环境,让真实的信息进入投资者的接收渠道,而那些明显恶意抹黑、敲诈上市公司的不实报道也应该被法律制裁。”君洁表示,客观地说,目前投资者不但要承受类似“股评黑嘴”一类的信息侵害,还要承受“政策误读”一类的信息侵害,也要承受财经媒体“误报”“偏报”一类的信息侵害。所以,上市公司建立官方的信息传递途径,而且做到及时公布信息,不隐瞒不含糊其辞,不能被动的等到恶意报道出来后才出来解释,这种解释往往无法修复投资者的信任。

    此外,君洁建议,上市公司还应加强内部管理上对投关工作的重视,加大对投关的人力物力投入。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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