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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吴奕萱
3月20日晚间,龙元建设发布公告称,公司于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监局《关于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公司作为五矿-龙元建设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未按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额归集基础资产资金,并将相关资金挪为他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龙元建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龙元建设在公告中表示,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另外,公告显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龙元建设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编辑 田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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