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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减持均未提前披露 西藏珠峰股东遭上交所通报批评

2020-03-27 15:52  来源:证券日报网 舒娅疆

    本报记者 舒娅疆

    由于未就减持事项履行预披露业务,西藏珠峰股东歌石祥金近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3月27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披露了一份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该文件显示,截至2019年6月19日,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歌石祥金”)持有西藏珠峰1.4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31%,系司法划转及股票股利取得。歌石祥金此前已将其持有的全部西藏珠峰股份予以质押,自2019年6月6日起,歌石祥金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照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构成违约。2019年6月6日与6月11日,九州证券与华林证券分别向歌石祥金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监管部门也多次通过公司督促歌石祥金按规定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但歌石祥金始终未披露减持计划。

    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因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歌石祥金质押股份中的902万股、738.84万股分别被华林证券、九州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依约卖出,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0.9866%和0.81%。对此,歌石祥金均未履行预披露义务。

    上交所指出,歌石祥金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卖出其所持的司法划转来源股份,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经券商正式告知并经监管督促的情况下,歌石祥金两次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发生股本变动,变动数量较大。歌石祥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歌石祥金无法协调妥当债权人的减持安排不能成为不履行减持预披露法定义务的合理理由,歌石祥金所称无法及时获悉交易结果,也与其未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无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西藏珠峰股东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西藏珠峰近期多次发布股东减持的相关信息,公司或遭部分股东“清仓式减持”的话题引起不少关注和讨论。尽管公司宣布,全体高管拟自2020年2月8日起的6个月内增持股份,但依然难阻股价下滑趋势。本周,西藏珠峰股价一度下探至7.63元/股,创下了自2016年以来的低位纪录。截至3月27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公司股价在2020年已累计下跌超过35%。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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