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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2025-06-18 08:3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阿斯塔纳6月1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

    认为全面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指出维护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并加强全方位协作符合各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对亚洲乃至世界具有重要意义,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基于各自国家法律,

    重申坚定支持各方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主权平等和边界不可侵犯的原则,

    致力于维护六国关系稳定发展,提升各领域合作水平,

    愿深化并传承人民世代友好,

    重申决心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各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全面发展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

    各方重申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争端。

    第二条

    各方全面加强相互信任与战略协作,支持彼此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支持彼此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支持彼此所实施的经济发展战略。

    第三条

    各方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采取措施禁止在本国境内从事任何违反该原则的活动。

    各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其他各方的联盟或集团,不支持任何敌视其他各方的行动。

    第四条

    各方高度重视开展政治磋商,利用包括高层访问在内的各层级会晤机制,定期就中国和中亚国家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第五条

    各方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在贸易、经济、投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技术、能源(包括水能和可再生能源)、交通、矿产、农业、生态环保、加工工业、科学技术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第六条

    各方采取必要措施,在文化、教育、卫生医疗、旅游、体育、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各方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双边和多边机制内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武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

    第八条

    各方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防务、国防工业和安全领域加强互信,并在该领域其他问题上拓展双、多边合作。

    第九条

    各方在联合国以及各自参与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内加强沟通与协作,致力于推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如在解释和落实本条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和分歧,各方将通过友好谈判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条约不针对任何第三国,不影响各方作为其他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为履行本条约各项条款,各方在必要情况下可就共同关心的具体领域签订单独的国际条约。

    第十三条

    经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单独的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作出修改和补充,议定书是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

    本条约的保存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保存机关在本条约签署后15日内将核证无误的条约副本送交各签署方。

    第十五条

    本条约无限期有效,自保存机关通过外交渠道收到最后一份各方履行完毕内部生效程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保存机关向各方通报本条约生效日期。

    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保存机关退出本条约。

    本条约自保存机关收到退出方通知之日起12个月后对其失效。保存机关应将退出方相关决定通报其他各方。

    保存机关应通知其他各方本条约对退出方失效。

    本条约于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在阿斯塔纳签署,正本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习近平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卡瑟姆若马尔特·托卡耶夫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萨德尔·扎帕罗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埃莫马利·拉赫蒙

    土库曼斯坦代表  谢尔达尔·别尔德穆哈梅多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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