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将建议进一步推进完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法律规范,其中一点是建议将“破产重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独立出来,并结合金融市场与并购重组的实践形成统一的“破产重整法”,以进一步发挥保障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与良性秩序的重要职能。
吕红兵表示,从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意义而言,应“全程”立法,行“全面”覆盖,即从市场主体“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都应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引领和保障。总体而言,目前我国有关市场主体“生”的规范相对健全。2021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公布,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基本解决了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市场主体的‘死’与‘生’一样,同样具有法律后果和责任意义。”吕红兵表示,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破产法,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从企业运营过程来看,“破”不是目的,“立”才是宗旨。因此,“破产重整”应当成为“主角”,作为“重点”。
“目前作为破产法中的专章,‘破产重整’相关内容还是非常单薄,并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市场上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的现实需要。”吕红兵表示,建议将“破产重整”的内容从破产法中独立出来,并结合金融市场与并购重组的实践形成统一的“破产重整法”,以进一步发挥保障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与良性秩序的重要职能。
(编辑 张明富 白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