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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案中介机构齐上诉:“责任范围过于宽泛”

2021-02-08 00:00  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五洋债”案迎来最新进展。

    近期,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处了解到五洋债券侵权赔偿案的新进展,该案的6位被告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除五洋建设外,其余5名被告在2021年1月底均选择了上诉。

    从上诉理由来看,中介机构多认为一审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事实不清,即未充分查明虚假陈述行为与五洋债违约的因果关系。中介机构还称,一审要求的赔偿责任承担范围过于宽泛,会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中介机构均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31日,“五洋债”案判决结果出炉,引发债券圈轰动,其影响被业内称为“核弹级”。一审判决显示,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宋一欣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他没有收到一审原告投资者中的全部或个别人的任何上诉申请,这表明一审原告投资者对一审判决表示满意与认可。他还透露,有部分原告还向杭州中院赠送锦旗。

    被告方面,除五洋建设外,其余5名被告在2021年1月底均提出上诉。根据宋一欣介绍的上诉方上诉理由,证券时报记者主要归纳出三大点。

    第一,上诉人均认为一审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事实不清,即原审判决未充分查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与五洋债最终未能兑付存在的因果关系,导致对损失赔偿范围的认定过大。在上诉人看来,五洋债违约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第二,多名上诉人认为自己已尽到勤勉尽职义务。德邦证券称,原审判决未查明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与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存在本质差异,导致认定德邦证券的责任远远超出承销商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大信会计所表示,不存在与五洋建设共同侵权的故意,即使大信所就案涉“对抵”事项的判断把握不当,也仅是“轻微过失”。

    锦天城律所谈到,一审判决所谓的“重大资产变化”影响的是债券存续期间五洋建设的财务报告,根据各个主体的分工,关注、充分揭示债券存续期间存在的风险及偿债能力的变化并非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大公国际表示,在“沈阳五洲房产出售事项”上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该事项不会影响投资者对案涉债券偿付能力的判断,也不影响案涉债券的评级结果。不管是对比分析案涉的3份评级报告、梳理上诉人对案涉债券的跟踪评级过程,还是参照公司债券市场“AA”评级的总体所处地位,都可证明大公国际对案涉债券的评级结果是客观、公允的。

    第三,多名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责任范围过于宽泛,会在市场上造成负面影响。德邦证券认为,原审判决未界定清楚本案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及各被告的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法律错误。锦天城律所表示,一审判决对于连带责任的滥用,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和权责利匹配原则,若成为有效先例,必将对金融市场造成致命打击。

    大信会计所称,会计所作为债券服务机构仅可能就因自身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责任,该损失范围与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范围不同,更不等于发行人返还债券本息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发行人兑付投资者债券本息的损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大信所就案涉“对抵”事项的判断存在“轻微过失”,至多在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大信会计所看来,一审判决对既非故意又无重大过失的大信所课以审计业务收入上千倍的连带赔偿责任,明显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和过责相当原则。大信会计所表示,一审判决实际上是让中介机构对债券投资者提供“刚兑”,使中介机构成为债券发行的“增信机构”,这将会对债券纠纷的合理化解、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于中介机构可能要“变相刚兑”的观点,宋一欣此前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中介机构应该承担多大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部分责任,抑或是补充责任?这是可以由法律判定的问题。但如果说诉讼会‘变相刚性兑付’,那完全是对中国法律的曲解。反刚兑问题的提出,是针对信托性质的理财合同而言的,债券买卖一开始就约定本息及逾期息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存在证券欺诈承担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何有变相刚兑之说?”

    事涉连带赔偿责任

    “五洋债”案例的重大意义在于,有可能成为首例中介机构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

    深圳一名资本市场领域律师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五洋债”案的判决结果,重大意义在于对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职义务提出了高要求,中介机构应把好质量关。但他也提到,应该把握好各市场主体义务的平衡,避免中介机构陷入难以预测的法律风险。

    1月19日,深圳证监局在《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2021第1期)》中提醒称,“投行业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

    深圳证监局表示,新《证券法》明确了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要求越来越高,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面临更加严格的法律环境和更高的赔付风险。近期,“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安消虚假陈述案一审中,法院均判决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公司应高度重视投行尽职履职不到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切实改进投行业务管控模式,提升管控效果,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

    在股票市场方面,近期也有投行遭遇“连坐”。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ST雅博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外,还判决金元证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雅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ST雅博的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众华会计所、金元证券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时,未勤勉尽责,未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根据职业准则,众华会计所应当知道金元证券财务造假而放任该造假陈述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与金元证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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