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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刑事追究力度将加大

2020-11-07 00:00  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11月6日,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6宗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6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

    6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包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案件类型,主要针对危害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三大“顽疾”,均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例如“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等。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六起犯罪典型案例具有三大特点:一是覆盖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主要类型,反映了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特点、趋势。二是展现检察机关参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职能作用。三是彰显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态度。

    对于财务造假这一资本市场的“毒瘤”,郑新俭介绍,检察机关将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根据新证券法,针对注册制改革的特点,积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共同净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第一,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全链条惩治力度。对资本市场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应当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第二,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一些财务造假案件,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破坏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应当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用足用好惩治财务造假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通过适用财产刑,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加强监管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协调合作,要求在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等工作的开展。一是要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快移。二是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推动相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执法的司法解释,追诉标准的出台、修改工作,加强资本市场治理的制度供给。三是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提高民事追责效率。

    郑新俭表示,最高检正在会同证监会开展一系列推进执法司法协作的工作:一是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基础。最高检结合检察机关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实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进一步严密法网,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二是加强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会商研讨、辅助办案、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三是启动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修订工作,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调整,既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又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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