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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利率“新红线”首例判决引争议 业界盼权威说法

2020-09-04 00:00  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决文书,案件涉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个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纠纷,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而法院予以驳回,最终以LPR的四倍计算。

    此案属于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新规后首例判决,在业内引发较大争议。

    新规出台后首例判决

    9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一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立即引起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关注。

    该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并约定了相应逾期罚息处罚。借款后,借款人洪某足额支付至第10期之后出现逾期,累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在洪某逾期后,今年7月14日,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院受理后,于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保护限度,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进行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法院参考了最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上述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进行了判决,成为行业内首例判决。

    9月3日,证券时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查询不到上述判决文书。“相关判决文书已经被法院撤下来了,就目前而言,判决后还有15天上诉期,因此就目前而言,还不是一个生效的判决,可能后续(原告)还会有动作。”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

    记者注意到,比上述案件稍前的7月1日,针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其他自然人的3起金融借款纠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均按照月利率2%(即年化利率24%)支持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诉讼请求。

    截至发稿,平安银行未对上述最新案件的判决进行回复。

    两大争议亟待解决

    上述新规之后的首例判决,之所以引发行业的广泛争议,主要因为在两方面存在争议:焦点之一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LPR四倍利率上限;另一焦点则是该案涉及的诉讼请求是在新规出台之前,该标准是否适用。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新规,第一条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这就清楚地表明,新司法解释调整的是民间借贷行为,而非金融借贷行为。”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

    董希淼还认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起诉与法院审理时间在7月份,且借贷行为本身就发生在新规之前,应该以当时的合同约定为准。

    “这确实是一个争议很大的判决。”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兆全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如果严格地从法律条文上理解,这个判决存在问题。第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第二,上述案件立案的时间早于司法解释发布的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该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但是,我认为如果从法律条文结合立法精神来分析,案件判决是很正确的。”杨兆全认为,第一,上述判决没有直接引用司法解释,而是酌情进行调整。所以,很难说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根据法律“举重可以言轻”和“举轻可以言重”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利率应该明显低于民间借贷,那么金融机构的利率很显然要低于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因此,法院酌情调整后,参照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也是正确的。

    “尽管金融机构利率上限放开,但商业银行执行也不能太不靠谱。”某城商行高管对记者表示,既然利率市场化,应按市场规律来,能接受太离谱利率的借款人本身就有问题,市场淘汰也不是不可以。

    针对当前争议,董希淼建议,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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