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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025-07-22 00:20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刘琪

    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战略部署,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试点业务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在试点机构条件及试点报备程序,试点资管产品范围,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及汇兑,试点规模管理,境外投资者保护及纠纷化解,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该试点业务有利于丰富跨境金融产品供给,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市场探索新渠道;有利于吸引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到海南展业,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具体来看,在试点机构条件及试点报备程序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试点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建立跨境资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权益保护、投诉处理及纠纷化解相关机制;发行、销售的试点资管产品符合试点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近3年未因资产管理业务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或者未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金融风险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试点管理部门认可。

    在试点资管产品范围方面,其中提到,发行机构可发行同时面向境内外投资者销售的试点资管产品,也可发行仅面向境外投资者销售的试点资管产品。试点资管产品募集资金应当投向境内市场。

    在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试点银行应当审核境外投资者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落实展业要求,履行对境外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审核责任,确保符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和境内外金融监管要求。试点银行应当提醒境外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境外合法募集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违法违规的相关后果负责。

    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及汇兑方面,其中提到,试点资管产品为发行机构直销的,投资本金汇入投资账户后,应当先划转至发行机构的人民币资金募集账户,再划入试点资管产品托管账户;试点资管产品为其他金融机构代销的,投资本金应当先由代销机构划转至发行机构的人民币资金募集账户,再划入试点资管产品托管账户。

    在试点规模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跨境资管试点实施规模管理。试点规模指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试点资管产品资金净流入规模,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试点总规模上限。试点总规模为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同意各家发行机构申请的试点规模之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金融发展、国际收支形势、市场实际需求等,设定及动态调整跨境资管试点总规模上限,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

    在境外投资者保护及纠纷化解方面,其中提到,跨境资管试点投资者保护工作,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地原则,遵循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由试点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试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境外投资者保护监管合作,共同做好境外投资者保护工作。

    在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要求,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根据试点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告试点资管产品相关信息和业务开展情况。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做好试点业务,确保《实施细则》平稳落地实施,推动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健康发展,坚定不移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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