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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芗逸)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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