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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延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

2024-04-27 00:56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韩昱

    据财政部网站4月26日消息,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记者注意到,2016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比来看,本次《公告》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期限。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于晓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允许个人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轻了因股权激励产生的即时税收负担,从而鼓励企业采用股权激励方式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推动企业创新和成长。

    《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公告》显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同时废止。

    此外,《公告》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于晓明认为,《公告》明确了执行时间框架、建立了税务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并废止了旧有的相关政策文件或条款,以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该政策的灵活性和人性化考虑有助于稳定税收收入,预计对资本市场也将产生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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