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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韩昱 见习记者 杨笑寒
据财政部网站9月27日消息,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编辑 汪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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