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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苏诗钰
1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21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2021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申报,《通知》指出,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外资银行分行由其境内主报告行通过主报告行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
《通知》指出,外资银行各境内分行2021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可相互调剂使用,调剂情况由境内主报告行抄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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