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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包兴安
2月22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非接触式”申报、“非接触式”审核、“非接触式”调查评估等征管服务措施,切实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确保疫情防控和助力稳外贸工作协同有序推进。
《通知》表示,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通知》规定,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编辑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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