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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短板 推动普惠金融健康发展

2018-07-18 06: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发展。早在2013年,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发展普惠金融,着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6年国务院制定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简称《规划》)。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

    在有关部委合力推动下,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委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文件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着力缓解小微企业、涉农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普惠金融覆盖率和可得性。近两年,我国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得到了提高,特别是在移动支付、人均账户、电子银行和在线保险服务等领域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特别是2016年财政部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明确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2017年5月,银监会联合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

    随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主要几家股份制银行和保险公司陆续成立普惠金融(保险)事业部。商业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增加物理网点,加大了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了金融保险服务的覆盖面,增强了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尽管如此,目前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还存在一些不足急需改进。

    “银行+保险”、“无抵押、无担保”困局明显。普惠金融的内涵广泛,凡是人民群众需要的、能够满足商业可持续的、金融消费成本可负担的金融服务都应涵盖在内,应包含支付结算、存贷取款、网络借贷等与银行相关的金融服务,还应包括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小额保险、意外健康和旅行保险等保险类金融服务。目前,我国发展普惠金融,往往过于强调社会各阶层对支付结算、存贷取款等方面的需求,而忽视其对银行与保险的综合服务需求,保险保障的增信功能没有得到发挥。“银行+保险”的综合金融服务模式可有效缓解“贷款难、贷款贵”和“无抵押、无担保”的困难困局。《规划》指出:“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是普惠金融服务的重点群体。”这些群体普遍抗风险能力较差,恰恰是需要保险提供保障的群体,但这些群体又往往是保险知识少、风险意识低,加上保险机构参与度不高、不主动宣传保险的功能,缺少风险解决方案,金融消费者很迷茫,不知所措。因此,保险是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亟需补上的一块短板。

    “政出多门、互不协调”问题突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等社会各界相关责任主体。但是,现在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各个相关责任主体对普惠金融的认识不尽一致,难以形成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主要表现在:一是某些地方政府将普惠金融服务简单地理解成向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二是一些金融机构将普惠金融服务视为社会公益活动而忽视其商业可持续特性。三是有些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服务持观望态度或应付态度,积极性不高。四是某些机构或个人将普惠金融视为是政府补贴、扶贫、救济,把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小额贷款看成政府无偿发放的帮扶资金。五是社会各界普遍对普惠金融的认识不足,导致全社会推动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合力不强。虽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地方政府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积极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但是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推进普惠金融政策落实过程中,还需要解决统筹协调问题,避免出现“政出多门、互不协调”现象。

    “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可持续性差”矛盾突出。普惠金融强调向小微企业、双创企业、高新企业、涉农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等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这些群体通常经济条件较差,在资产抵押、市场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较弱。正规的金融机构为这些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将面临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等问题,贷款难、贷款贵的政策要求,这些问题始终困扰普惠金融的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得不到有效的金融服务,面临着企业的生存空间被挤压的困局。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对无抵押无担保的普惠消费者信用贷款的需求,主动参与普惠金融服务的内生动力不足,一些地区要通过“摊派”的方式来解决普惠金融服务的供给问题,这不利于普惠金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数字化普惠金融”概念被滥用现象屡禁不绝。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发挥普惠金融信息传播作用,为需要资金的双创企业提供资金媒介,也可以去跟金融机构合作,协助银行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但是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便于业务的开展,将自己定位为普惠金融机构,将自身的产品宣传为普惠金融产品。更有甚者,一些准金融类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甚至非法金融机构也将“普惠金融”作为其自我宣传的噱头,一些P2P公司就常常宣称自己开展的业务是普惠金融业务,普惠金融的概念已被一些互联网机构滥竽充数。互联网金融行业鱼龙混杂,一些互联网公司管理不规范、风险频发,欺诈、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类违法行为极大地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与普惠金融“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的目标相悖。“普惠金融”概念被这些机构滥用,会极大地影响“普惠金融”的声誉和公信力,不利于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加强普惠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素养是关键。一是加大对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群体的保险的参保率。二是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到普惠金融工作中来,进一步规范保险行业经营行为,优化承保手续,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加大对普惠金融重点群体的服务力度,重点做好防灾防损宣传教育。三是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普惠金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研发针对性强的普惠金融保险产品。为此,建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参与普惠金融服务的银行保险等相关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

    加强普惠金融功能作用的认知。加大对普惠金融研究宣传介绍是切入点。一是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将他们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通过研讨会或论坛等形式进行宣传和介绍。二是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将研究成果及时地向社会各界宣讲。三是对于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社会各界推介。为此,媒体的监管部门要指导媒体宣传报道,正本清源,提高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效果,引导社会各界对普惠金融服务有正确认知。

    加快形成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工作合力。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普惠金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重点。一是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定期召开普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二是要加强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交流沟通,形成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工作合力。三是要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各部门、各地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设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加强普惠金融可持续性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总结。金融监管协调地方政府加强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一是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普惠金融商业可持续的有效做法,并形成可推广、可复制成功的经验和制度。二是要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初期,向参与普惠金融工作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业务补贴。三是在普惠金融的贷款指标、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不良贷款管理都要区别对待,调动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工作的积极性。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业态的监管。探索适应新时代普惠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平台要研究利用“金融场景”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利用网络风险管理技术防范各类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够发挥促进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作用,协同推进互联网普惠金融服务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是将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纳入监管框架,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二是要对打着“普惠金融”旗号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严厉惩处,绳之于法,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普惠金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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