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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证监局:用好、用足新《证券法》 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2020-05-22 13:25  来源:证券日报网 殷高峰

    本报记者 殷高峰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由证券日报社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二届"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于5月18日在北京正式启动。

    5月22日,活动进行到第五天。当天,西安、上海、成都、深圳四城线上投资者保护专场研讨会举行。来自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陕西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西部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华西证券、海通证券的领导出席专场研讨会。

    今年活动的主题为"新证券法下的投资者保护"。那么,如何看待新《证券法》提高违法成本?

    陕西省证监局投资者保护工作处处长王明生表示,一段时期以来,造假、欺诈、信息披露不实等市场违法行为盛行,不仅扰乱资本市场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市场影响,而且让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很受伤”。

    “这种违法行为的多发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密切相关。”在王明生看来,在原证券法下,法律对违法责任规定过轻,这不但不能有效惩治、遏制违法行为,在成本收益衡量之下,反而有可能“诱发”违法行为,“原证券法对违法责任追究侧重于行政处罚,在民事责任方面虽然规定了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王明生表示,一方面,普遍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通过提高违法成本,能够发挥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让市场参与主体真正敬畏法律、敬畏市场、敬畏投资者,有助于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王明生表示,作为资本市场一线监管者,将用好、用足新《证券法》赋予的法律手段和措施,对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编辑 张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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