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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因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锒铛入狱 司法解释出台后更具“释法力”

2020-04-01 17:05  来源:证券日报网 王思文

    本报记者 王思文

    3月30日,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2450万元、150万元、10万元。

    此次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宣判力度在金融业实属罕见。专家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由于此前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导致“虚假申报型”等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审理难,定罪难的问题。自2019年7月1日起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后,明确将虚假申报列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之一,查处这类案件将更加明确。

    虚假申报案件

    查处四大痛点

    回溯案件经过,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三方被告人实际控制了多人的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其中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其中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罪。

    “虚假申报其实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一种方式,由于交易过程本身的科技含量较高,过去也有这种违法行为,但难发现问题。”北京都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桑圣元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也有类似的情况,但由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缺乏可以操作的司法解释,加之技术力量有限,导致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不力,导致立案难,取证难,审理难,定罪难。

    直到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9】9号)。

    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主任余伟平对《证券日报》表示:“因为过去只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而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情形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更加详细且明确的规定,其中明确将虚假申报列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之一。”

    具体来看,法释【2019】9号第一条第五款明确提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唐某甲等人正是触犯了上述司法解释款项情形,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桑圣元对此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事实上,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发展,计算机应用能力提升,很多高智商的犯罪,通过大数据分析,打时间差,频繁通过虚假申报来操纵股价,牟取暴利,已经严重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此次予以重点打击。”

    司法解释更具“释法力”

    直指操纵证券罪审判痛点

    事实上,此次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处理在证券市场引起了强烈关注。

    桑圣元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案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震慑了犯罪分子,警告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必须依法参与活动,违法必究,犯罪者必须严惩。其次,为查处此类案件司法机关积累了经验,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榜样,此案具有标志性意义。第三、对行业严格自律管理也具有积极意义,行业协会通过此案可以警示教育系统,严格按照资本市场运作机制依法经营。

    余伟平对《证券日报》记者感叹:“对投资者来说,最新司法解释有着更强的警示作用。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时到底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都有了更加明确且清晰的行为参照标准。通过此次案件,投资者应该引以为戒,懂法守法,依法参与金融投资活动。”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诉。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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