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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抚钢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首批案件开庭 律师提醒投资者尽早维权

2020-06-09 18:53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李勇

    “不知道6月4日首批开庭是什么样的结果,不过等了这么久,终于离希望更近了。”辽宁省营口市的董先生是ST抚钢的一位中小投资者,从2018年上半年委托律师进行证券虚假陈述案维权索赔以来,已经有两年多时间。今年5月初,董先生接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并缴纳了4825元的案件受理费,如今,他急切地想知道首批开庭审理是什么样的情况,以便评估自己什么时候,能拿到多少赔偿。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6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网上审理,目前还没有判决。

    一位不愿具名的证券维权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次开庭涉及两家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差额损失计算方式、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合议庭并没有当场宣判。”

    投资者纷纷起诉维权

    “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对于ST抚钢自2010年至2017年连续多年存在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在相关文书中措辞严厉,认为其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一贯性,且持续时间长,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019年12月12日,证监会向ST抚钢及45名相关责任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赵明远、董事等7人出具《市场禁入决定书》,对ST抚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45名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赵明远、董事等7人中有5人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有2人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结论作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索赔维权的一个重要前置条件,随着处罚决定书的正式公布,今年上半年,相关律师已经通知参与维权的投资者打印并提供相关对账材料。

    2020年5月19日,ST抚钢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截至当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发来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55例,法院已受理诉讼请求金额合计2816.92万元。

    “6月4日开庭的案件还没有宣判,目前接到的投资者起诉约160余例,较公告时变化不大。”6月9日,《证券日报》记者致电ST抚钢投资者关系部门联系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公司未来影响还不能确定,目前来看,金额还都不算太大。”

    不过,记者也留意到,在2019年报中,ST抚钢进行了重大风险提示,表示可能面临中小股东索赔的风险。

    对于该案目前的维权规模,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目前由其团队所代理的投资者就有200余人,涉案金额5000多万元。也有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预计该案起诉人数或将超过千人,起诉金额也非常大,可能打破近几年来股民维权新的纪录。

    揭露日尚存争议

    据上述不愿具名的律师介绍,关于本案的揭露日(或更正日),综合原告和被告的主张,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揭露日为ST抚钢自曝存货不实的公告日,即2018年1月31日;第二种观点主张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即2018年3月22日。第三种观点主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即2019年7月9日。该律师表示,揭露日最终将由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目前这三种观点都有可能被法院采纳。

    “2018年1月31日,ST抚钢发布关于前期财务数据重大调整及停牌核查的公告,称经自查发现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可能涉及以往年度财务数据重大调整。同时,公告称该重大事项所涉内容可能影响以往年度年报数据,导致2017年及调整后以前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从而出现连续亏损的情形,且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齐程军律师认为,法院最后认定揭露日为2018年1月31日的可能性比较大。

    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认定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认定投资人损失的计算基准时间的重要节点之一,ST抚钢在2011年4月14日披露《2010年度报告》,结合证监会对ST抚钢作出的行政处罚结论,齐程军律师认为2011年4月14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的可能性比较大。

    “不过,‘实施日’和‘揭露日’两个时间节点,均需要法院最终认定。”齐程军律师提示到。

    维权索赔要尽早

    2018年顺利完成破产重整,抛掉沉重债务的ST抚钢轻装前进,经营业绩大幅改善。据公司前期披露的年报数据,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41亿元,净利润3.02亿元,特别是更能反映实际经营状况的扣非净利润大幅增加,达到2.09亿元。今年一季度,公司经营维持良好态势,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19.47万元。

    “根据我们以往办理股票索赔案件的经验,获赔可能是非常大的,当然具体的赔偿金额取决于起诉后法院的认定以及公司的抗辩情况,可能会扣除部分系统性风险。公司状况良好的话,也有可能会在起诉后达成和解协议。”齐程军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ST抚钢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准备提起索赔。但最终索赔条件需要由法院认定。”

    对于索赔的诉讼时效问题,齐程军律师表示,诉讼时效自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三年。目前证监会对ST抚钢的罚单已落地,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应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正式的索赔诉讼,要求上市公司ST抚钢及其他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股民维权是有诉讼时效的,虽然目前离本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还有很二年多的时间,但一般该类案件审判周期较长,我们建议符合条件的维权投资者还是尽早委托律师起诉为好。”前述不愿具名的律师也提醒受损投资者要尽早维权。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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