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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十大经典案例

2020-05-23 00:39  来源:证券日报 

    随着法制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不断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也正朝向更高质量、更多元化的方向迈进。现根据公开报道,遴选出十大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期间予以发布。

    1.投服中心联合其他股东成功召开*ST毅达临时股东大会

    积极意义:推动*ST毅达公司治理正常化。

    2.投服中心公开发声质疑山东金泰收购麦凯智造

    积极意义:公司董秘主动联系投服中心,表示将针对前述问题加强尽调。此后,公司公告终止收购。

    3.投服中心质询凤形股份高价收购康富科技

    积极意义:公司调整标的资产为康富科技51%股权,调低业绩承诺额,并将康富科技剩余49%股权出质给公司增加履约保障。投服中心关注的问题,也被纳入深交所关注函中。

    4.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

    积极意义:该案判决首次认定操纵行为人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填补了相关司法实践的空白。

    5.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方正科技案

    积极意义:该案先后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第十五届(2019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开创了“示范判决+损失核定+诉调对接”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新模式。该案中首次引入投服中心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法院进行损失核定,损失核定意见被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从此案开始,投服中心先后接受9家法院损失核定委托,涉及14家上市公司,为6千余名投资者核定损失11亿余元,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6.投服中心天成控股支持诉讼案件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积极意义:该案2019年3月份提起至二审结束,审理周期不到一年,审判效率高,具有很强的示范效果。2019年12月28日《证券法》通过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监高责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惩罚力度加大。近年来,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实践中,法院在判决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认定,这对加强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7.大连大控实际控制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投服中心首次支持上诉获胜

    积极意义:投服中心支持中小投资者提起上诉,一方面表明了坚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积极态度;另一方面也是用司法实践的方式来解决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以诉讼的方式向司法界释明观点的重要举措。投服中心首单“追首恶”支持上诉获胜,对于一些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不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列为被告,甚至劝说投资者撤回对个人追责极具意义,丰富了类似案件中向主要责任人追责的司法判例。

    8.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积极意义:首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克服了调解协议的局限性。纠纷当事人在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解决了纠纷易反复的问题,提升了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其次,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符合司法效益原则。化解矛盾需要成本,在没有实施司法确认制度之前,当事人容易反悔,导致纠纷最后仍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过程耗时、耗人、耗物,显然与司法效益原则相悖。有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既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也让当事人免受不必要的诉累,节约了社会成本。

    9.调解协商高效化解虚假陈述纠纷

    积极意义:本案采用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在高效解决虚假陈述证券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同时,该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时间点是在行政处罚公布前,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的首例,是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有益探索实践。

    10.背对背与面对面调解解决纠纷让“适当性管理”不再是空口白话

    积极意义:调解让双方在现场握手言和。

    进一步来看这则案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是一句空口白话,需要机构应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分析产品信息、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产品风险等级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大原则下,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代销产品风险水平的判断能力,充分认识代销业务风险,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前,不妨问自己四个问题:我买的是什么?极端风险是什么?发生极端风险概率大不大?我愿不愿意承受这个风险及概率?想得明白看得清,风险自然没影踪。

    嘉宾点题

    胡经生(天津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墙”,能够为中小投资者“遮风挡雨”。

    栾伟华(新疆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监管部门而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的监管使命,也是资本市场监管人民性的重要体现。

    宿晓(吉林证监局法制处处长):新证券法总结过往有益经验,各项制度都围绕着保护中小投资者这样一个理念来设计,为投资者保护工作开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制支撑。

    王明生(陕西省证监局投资者保护工作处处长):通过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享国家经济增长和上市公司成长的红利,是投资者的正当诉求。

    高洁(贵州证监局机构处副处长):资本市场是一个多元共生的生态系统,投资者是维系整个生态运行的基石,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余兴喜(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对于“现金奶牛”型的公司,就应该多进行现金分红。

    丁建强(中信建投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新证券法解决了投资者保护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也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保护的根本目的,即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

    李雪飞(东北证券副总裁):作为直接面对广大投资者的证券金融机构,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

    朱剑锋(第一创业证券副总裁):相信新证券法实施后,可以进一步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

    刘闯(渤海证券副总裁):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了,价值投资这一理念才有可能推行开。

    黄斌(西部证券副总、董秘):如果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投资者保护就只是一纸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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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

我国资本市场已经步入全面注册制时代。在注册制改革4年多的时间里,投资者保护始终作为一项核心理念贯穿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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