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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期权投教丨组合策略保证金(下)

2020-02-27 20:00  来源:深交所

    上篇,我们介绍了深市股票期权组合策略及相关保证金冲销或减免的制度安排。通过构建组合策略,投资者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期权交易成本。

    但就具体操作而言,投资者该如何构建或解除组合策略,在这过程中,又应重点关注哪些事项呢?下面,请一起来看看吧!

    一、组合策略保证金的构建

    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开仓时,按单一合约收取保证金。

    开仓后,投资者可在盘中构建组合策略指令,将多个成分合约的持仓构建成一个组合策略持仓。深交所将根据组合策略扣减单一成分合约持仓可用数量,生成组合策略持仓并即时返还保证金。

    二、组合策略保证金的解除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15解除组合策略,将已组建的组合策略拆分成多个成分合约的持仓。解除组合策略时,单个合约的保证金必须足额,保证金不足的,投资者补足保证金后方可解除成功。

    三、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构建组合策略时应注意的事项

    投资者构建组合策略时应注意:

    1.备兑持仓合约不能用于构建组合策略;

    2.构建组合策略申报不能撤单;

    3.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合约品种的持仓数量不足,或者构建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无效;

    4.当日买入或者卖出开仓形成的持仓,当日可用于构建组合策略持仓;

    5.合约停牌期间允许进行组合策略构建,停市期间不允许进行组合构建;

    6.合约到期日(E日)和E-1日不允许对当月合约进行价差组合策略构建。

    (二)解除组合策略时应注意的事项

    投资者解除组合策略时应注意:

    1.每笔构建成功后,交易系统生成一个组合策略流水号,通过成交回报发送给投资者,投资者须通过组合策略流水号解除组合策略;

    2.解除组合策略申报不能撤单,但当日构建可当日解除;

    3.保证金不足或解除类型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无效;

    4.当日解除组合策略后解除锁定的成分合约持仓,当日可买入平仓或卖出平仓;

    5.合约停牌期间允许进行组合策略解除,停市期间不允许解除;

    6.当日构建组合策略后相应的买入开仓或者卖出开仓交易被深交所取消交易的,以取消交易前最后时刻的持仓情况重新判断新建组合策略的有效性。

    (三)组合策略的对冲

    经深交所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

    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一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深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持仓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

    解除锁定后的相应成分合约持仓参加每日日终的自动对冲,并按照对冲后的持仓情况收取相应的维持保证金。

    (四)组合策略的自动解除

    1.价差组合策略

    为防范合约到期日(E日)组合中单个合约被指派行权时保证金不足的风险,中国结算在E日前第二个交易日(E-2日)日终对价差组合(包括认购牛市价差策略、认沽熊市价差策略、认购熊市价差策略及认沽牛市价差策略)进行自动解除,再进行所有持仓的对冲操作,并根据对冲后的持仓情况收取维持保证金。

    投资者不能于E-1日、E日构建当月到期合约的价差组合策略。

    2.跨式和宽跨式空头组合策略

    中国结算在合约到期日(E日)日终对跨式和宽跨式空头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再进行所有持仓的对冲操作、行权指派和保证金收取。

    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后,当月到期合约不能再用于构建组合策略;E日如合约停牌,组合仍自动解除。

    (五)保证金追加

    1.风险防控

    为防范结算参与人(指经审核同意,在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在合约存续期间未对组合申请解除、到期时保证金缴纳要求突然增加可能带来的风险,中国结算将在自动解除日前2-3日根据结算参与人持仓情况和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情况进行风险监控,结算参与人应及时追加保证金。

    2.风险提示

    期权经营机构至少在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前2-3日检查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预估资金风险,提前做好资金准备,确保保证金账户资金足额。

    期权经营机构至少在价差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E-2日)前3日通过短信、邮件、交易客户端(不少于两种方式)向投资者提示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时保证金增加的风险,要求其及时追加保证金。

    期权经营机构至少在跨式和宽跨式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E日)前2日通过短信、邮件、交易客户端(不少于两种方式)向投资者提示E日收盘后组合策略被行权指派的风险,提示客户提前准备资金或证券进行行权交割,或提前解除组合并平仓。

    3.强行平仓

    当期权经营机构需要对投资者的组合策略强行平仓时,须先解除组合策略,再对组合策略成分合约进行平仓。

    当结算参与人自营或投资者合约账户内持有组合策略,若发生保证金不足,中国结算可能会对组合策略的成分合约实施强行平仓。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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