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5月15日,在第七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十件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等领域的投资者保护。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丁宇翔介绍,这批典型案例有六方面特点,一是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切实保护资管产品投资者权利。案例1某投资者与某基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团队以本案中发现的问题为起点,梳理总结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形成资管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六步审查法”,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标准和规则,有力引导了资管行业的展业标准,从更深远的维度上为资管产品投资者保护夯实了基础,推动资管产品投资者保护不断向前迈进,成为了北京金融法院以裁判树规则,促进投资者保护的生动案例。
二是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提升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案例2某投资者与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通过审理认定担保合同具有完整的形式外观,且经过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应当认为公司对担保合同的订立知情,上市公司应当因虚假陈述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投资者最大可能的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开披露信息并公平参与市场交易。案例3某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虽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掩盖关联交易的行为,但上市公司仍需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以此有效引导上市公司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治理规则,为破解“实控人操纵”与“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司法解决方案。
三是全方位立体追责,增强投资者信心。案例4某上市公司等诉证监会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案,表明司法支持监管机构“零容忍”执法,对违法行为形成高压震慑,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例5某上市公司等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警告、罚款案,在本起行政诉讼中,法官通过释法说理,使责任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另案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很快达成和解,既保障了科创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传递了金融行政审判支持投资者保护的坚强决心。案例6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通过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有效控制,密切关注账户资金的变化,在发现有款项进入后,第一时间予以扣划,及时有效,多措并举兑现投资者的胜诉权益。
四是压实金融机构如实告知义务,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案例7某证券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法院严格审查合同文本名称和交付情况,直击证券公司在金融产品发行文件制作和交付中的随意性,认定证券公司未能证明其向投资者完整交付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文件,否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立场。
五是创新审判工作方式,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案例多名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采用“示范案件判决+关联案件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示范判决已经对相关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的裁判结论的基础上,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及时履行,高效实质地化解了矛盾纠纷,保护了投资者权益。后续通过此机制,我院已经调解了上百起证券虚假陈述平行案件。
六是明确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增强期货投资者的风险防控意识。案例9某投资者与某期货居间人、某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正确区分期货居间人和期货公司的民事责任,提示期货投资者应增强法律意识,理性面对风险,稳健投资,理性交易。案例10某投资者与某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该案认定期货公司存在超量平仓情形,在实施强行平仓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从而判决期货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有助于形成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期货市场体系。
丁宇翔表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仅仅是北京金融法院在贯彻落实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审判理念上的一个缩影。希望通过本次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发挥金融司法裁判的行为指引作用,推动上市公司把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融入公司治理的日常,推动各类行业服务机构把善待投资者、服务投资者融入机构工作的日常,在全社会形成投资者保护的强大合力。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次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的文化,强化广大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投资素养,推动“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 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