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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金通灵案投资者授权委托 拟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4-12-29 20:46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12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就金通灵案发布(2024)苏01民初2864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当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称,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金通灵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征集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一是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二是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因人脸识别系统技术所限,参与本次征集的对象仅限于持有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包括本案涉及的被告。如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上述适格区间内机构投资者也将成为本案原告。

    征集期限为本公告发布时起至2025年1月3日24:00。如授权适格投资者达到50人以上,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及时向法院申请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费用方面,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法院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投资者服务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法院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服务中心是本案诉讼代表人,可委派公益律师或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未声明退出的适格投资者居于原告地位。

    此外,投资者服务中心提示,投资者在参与诉讼时需充分知悉两大风险,一是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裁判确定。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获赔金额,还将视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不排除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二是结案时间可能因案件审理需要及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长等。

(编辑 张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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