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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鼓仍需重锤敲——首起证券代表人诉讼征集有感

2021-04-01 11:26  来源:证券日报网 

    作者 郑彧

    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的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第一时间依据新《证券法》启动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征集工作。如投服中心成功征集到50名合资格原告的委托,这将是继2020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新证券法实施后第一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之后的又一重大突破,标志着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由此掀开全面推进的司法保障大幕。

    所谓证券集团诉讼在我国现行证券法和民事诉讼法体系下被称为“代表人诉讼”。它是指投资者在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如果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推选其中的代表进行诉讼,诉讼结果对加入该等诉讼的全体投资者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称之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不同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只对于参与代表人诉讼登记的原告具有约束力,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别之处在于:即使诉讼开始时没有向法院主张赔偿的投资者,其也有权自动获得与其他全部利益受损投资者相同程度的损失赔偿保护,除非特定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或者主动退出诉讼。但跟美国法项下证券集团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特别代表人诉讼只有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后才有机会得以启动,这也就是本次投服中心征集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基本背景。

    从制度经验上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采取了类似于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主体安排。这样的安排区别于为个别投资者利益进行的个体式维权,而是将因特定证券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全部投资者都涵盖在了诉讼保护的范围,这就大大突破了原先普通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诉讼利益局限,推进了投资者维权形式的公平保护。

    除了对于这些受损投资者的保护之外,特别代表人诉讼另外一个制度性优势在于,它可以通过集团式的诉讼大大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这就改变了过去普通诉讼或者共同诉讼项下被告向原告赔偿的金额并不显著,甚至大大低于其违法收益的“威慑不足”缺陷。

    由此,在“违法收益”和“违法成本”的取舍之间就可能改变发行人或者市场行为主体的决策路径,实现引导市场主体守法合规的监管效果。

    总之,新证券法的“投资者保护”专章已经建立起了包括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先行赔付、派生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等全方面的投资者保护民事法律保护体系,但这套体系的顺畅运作仍需“重锤”敲打,以使其发出最为高亢嘹亮的声音,以期实现令潜在违法者“闻风丧胆”的效果。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投服中心本次针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征集正是锤响了投资者保护这一战鼓的第一响,期间过程虽艰,但却必定前途可期。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

(编辑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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