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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案感悟

2021-03-02 17:41  来源:投服中心

    作者:程晓鸣 周文平

    从2018年8月案件一审立案,到2021年2月收到二审判决书,已经过去2年6个月。第一次接触委托人杨某本人,他正身陷股票投资亏损的泥潭。到2021年他已因投资基金赚取了丰厚的收益,我们也和当事人成为了朋友。

    从证监会2017年8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现在,已经超过3年,该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在这期间,资本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强监管”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唯一不变的是,委托人对本案操纵证券市场的始作俑者阙某等人仍然义愤填膺,每每谈起案情,都怒不可遏。在我们将终审判决书发送给委托人时,其对案件有最终的判决而感到欣慰,但其对该案件的感悟仍是“中小散户太难了”。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一种极端的逐利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积极的心理状态,为了获取暴利,以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假象,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进而实现操作行为人短期内减持股票获得资金等非法目的,不仅违反了证券市场监管规范,更给投资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在本案之前,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索赔普遍存在立案难、诉讼请求难支持的问题。因为法院通常认为“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虚假陈述与操纵证券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在违法主体、行为表现、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方面均不同,投资人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损失的计算数额,缺乏依据。”我们非常荣幸能够接受投服中心的指派,参与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

    正是基于以往很多法院对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引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否定,投服中心和我们进行了深入探讨,决定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通过拟制的“真实价格”计算投资人损失。因为操纵市场的直接后果是使股票的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其真实的市场价,通过对股价进行拟制还原,得出因操纵而偏离部分的股价差额,即证券“真实价格”与“买价或卖价”之间的差额。因此,使用拟制的“真实价格”计算净损差额并以此判定投资者的损失较为合理。庭审后经过与主审法官多次沟通,主审法官认为该种拟制的“真实价格”计算投资人损失过于冒进,基于本案件的特殊性,一审法院最终认为本案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相似性,可以参考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计算本案投资人之损失。

    通过本案的审理及与主审法官的沟通,结合本案之前的其他司法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对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索赔案件非常谨慎。在没有明确的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损失计算方式的规则出台前,各个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关于损失计算方式、因果关系等都将个案分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考虚假陈述纠纷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式,并决定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投资人对一审法院的损失计算方式表示认可。我们作为公益律师,尊重委托人的决定,同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尊重。毕竟通过本案的司法实践,在受理、管辖、操纵市场侵权责任、侵害因果关系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在此,我们也期望更多法院能够接受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并根据个案情况确定投资者损失计算方式、因果关系等,为将来的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司法实践经验。

    最后,再次感谢投服中心在对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方面的大胆尝试,以及对推动本案件的大力支持。

    (作者系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一案经办公益律师)

(编辑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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