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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 强化投资者保护理念

2020-08-03 19:18  来源:证券日报网 方燕

    方燕

    新《证券法》基于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倾斜性保护,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保护理念。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8条,涵盖了投资者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保护的内容,每一条制度规则都颇具特色。令人欣喜的是,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一词出现的次数为84次,远高于修订前证券法中的28次,体现了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可以说新《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全面且丰富的。

    在我看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核心目标,一部《证券法》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之法。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和宗旨,贯彻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对中小投资者实施保护的有效措施,也是境内外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安排。新《证券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突出了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新《证券法》第八十九条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做出了区分,使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的普通投资者能够获得更加充分的保护。

    为了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新《证券法》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机制降低了投资者的举证难度,更加便利了投资者的维权活动。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新《证券法》第九十一条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是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增强投资者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的体现方式。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多举措、多渠道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取得显著成效。

    先行赔付制度

    先行赔付是中国首创的一项投资者权利救济措施,对于快速填补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新《证券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

    我认为,万福生科、海联讯以及欣泰电气等三起案例的成功经验证明,先行赔付在及时化解证券市场纠纷、切实增强投资者获得感、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是经得起市场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在我国证券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现状下,先行赔付能够实实在在地让投资者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先行赔付制度有利于督促有关行为主体和中介机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共建完善的资本市场诚信体系。本次《证券法》修订正式在法律层面确认了先行赔付制度,为该制度的适用和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值得高度肯定。

    代表人诉讼制度

    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新《证券法》从三方面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只要受害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即视为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原告,可以享受诉讼和解或判决所确定的赔偿结果。

    代表人诉讼制度使有诉讼意愿的投资者降低诉讼成本,中小投资者有了维权渠道,违规企业也受到应有惩戒,是对资本市场公平性的进一步推进。

    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有关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的规定,目前只是在法律上确定相关制度,但在实践层面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投资者保护再探讨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有关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的规定,目前只是在法律上确定相关制度,但在实践层面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目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配套规则仍然缺失,仅有部分地方法院(如上海金融法院、深圳中院、南京中院)出台了相应的制度规范,但已经出台的规定也存在不一致之处。为了便于投资者维权,亟待出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就诸如权利登记、代表人选定、代表人条件等问题出台相关标准,确保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新《证券法》通过一系列突破性的规定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减少投资者权益受损及维权困难的情形发生。这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将对构建、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产生长远的影响。

    凝聚改革共识,以科学的制度设计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证券法》的时代使命,也是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成熟化的必经之路。(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西安分所主任)

(编辑 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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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已经步入全面注册制时代。在注册制改革4年多的时间里,投资者保护始终作为一项核心理念贯穿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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