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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答疑(一)

2019-07-11 15:54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小张:胡博士,我听新闻说,遇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亏损,可以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我对调解不太懂,能给我们说说么?

    胡博士:当然可以呀!通过调解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纠纷在国家层面上都是非常支持和鼓励的。我国现在倡导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是证券期货市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像虚假陈述这种群体性纠纷人数众多,法院面临较大的审判压力。为提升纠纷化解效率,最高院、证监会2016年、2018年接连出台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以下简称“305号文”),要求健全诉调对接机制,鼓励法院在该机制下,将案件更多地引导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小张:通过调解解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对当事人就更便利了么?

    胡博士:这就要给您介绍下调解和诉讼的区别了。调解同诉讼相比,一是在时间上更为快捷,比如投服中心《调解规则》规定,“调解员应自接受选定或指定后30日内完成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可延期,延期后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日。”二是方式上更为灵活,调解结果的达成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调解员的意见只供参考。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都可以随时退出或不签署调解协议。三是成本上更加低廉。比如投服中心调解是免费的,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小张:这样看来通过调解化解虚假陈述纠纷,确实好处很多啊。我听说虚假陈述案件中还有这算法、那算法,什么风险考不考虑的问题,那我们通过调解要到的钱,会跟法院判的不一样吗?

    胡博士:这个问题问得好。通过调解化解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调解结果和法院判决结果的一致性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作用,最高法和证监会在上述“149号文”、“305号文”中都提出要建立示范判决机制。

    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对因虚假陈述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再将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

    刚才您提到的算法问题,是指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有不同的方法,比如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实际成本法等。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司法机关等只能通过手工计算或其他小程序辅助计算损失,耗时又费力,因此我们投服中心开发出了一套损失计算软件帮助解决计算困境。上海金融法院、南京市中院、青岛市中院等多家法院已委托我们使用这套系统就多起虚假陈述案件计算投资者损失,出具专业意见。

    小张:哦哟,这电子的家伙用着省力啊!我理解啊,您刚说到的示范判决机制,是不是让法院先判一个比较典型的案子,再让调解组织照着葫芦画瓢?

    胡博士:可以这么通俗地理解。“示范判决+特邀调解”机制的建立,既让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有依可循,又充分发挥了调解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的作用。

    小张:听了您上面的介绍,我觉得遇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找调解挺好使!那法院在哪个阶段可以将案件移交调解组织调解呢?

    胡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指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有三种方式,分别是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也就是在案件进入法院(立案前)到案件没有正式结案前,调解组织都可以开展调解。

    小张:如果我在法院立了案,又想找你们调解,可以同时进行么?

    胡博士:如果在法院立案后,又直接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是不可以的。投服中心《调解规则》规定“同一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在由其他争议解决机构或组织处理”的案件,投服中心是不予受理调解申请的。

    但调解规则同时将“人民法院依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转交投服中心调解”列为了不予受理的除外情形。意即,在诉调对接框架下,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通过法院将案件移转给投服中心受理。

    小张:我之前一直对调解化解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不够信赖,现在知道调解挺管用的,谢谢胡博士的介绍!

    胡博士:应该的呀,确实还有很多投资者对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纠纷不太了解,我们也正在加大宣传力度。

    小张:不过我对在诉讼中的案件如何向法院申请调解,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案件到了投服中心后又是如何开展调解等问题也非常好奇呢!

    胡博士:没问题呀!那咱们下一期继续探讨这个主题,小张您尽管提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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