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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世界银行评估与中国特色视角下的信息披露剖析

2019-05-22 14:28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本文以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保护中小投资者”板块作为切入点,从报告中的失分之处出发,立足于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重点研究“公司差异化、分行业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两个核心问题。

    (一)公司差异化、分行业信息披露

    1.问题与原因

    当前中国在信息公开制度上暴露的主要问题有两方面。一是当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实践关注点还是在于公司财务,仍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相关的违法处罚案件也主要集中于此。二是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和涉众性质的私人公司在信息公示上现状也堪忧。

    究其原因,首先是制度设计在理念方面存在缺陷。信息披露制度本身无法涵盖《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所有分类,无法对中国现存的全部类型公司进行规制。并且该制度本身是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出发,只满足投资者对利润的追求,却忽略了公众对安全和健康的追求。其次,“独立监管”和“信息孤岛”问题严重,更不用说建立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将整合后的信息通过平台进行公示。最后,违反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不强,也是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

    2.借鉴与建议

    结合现如今的法条规定,对比了海外相关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明确不同类型的公司,应有不同的制度构建。信息披露和信息公示是两套不同的制度,服务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正当性也有所不同。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而言,在满足“真实、完整、准确”的基础上,应更加注重所披露信息的简明扼要和通俗易懂,做到“及时、有效、简明”。相关政府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共同制定具体的高效力的上市公司分行业信息披露规则。在此规则之下,对于特殊行业应有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二是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也应做到差异化的披露,特殊行业同样需要更加严格的公示要求。此外考虑到非上市公司自身封闭性的本质属性,还应该将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具体化为信息报告、公示两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所要求呈现的内容不同,以平衡这些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最后,还需要根据监管对象的类别和等级,就检查力度和报告、公示频次进行差异化的规定。

    三是应当促进政府部门等各监管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加大对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惩处力度,增大违规成本,对公司进行跨部门的惩戒,对董事、高管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行业禁入措施,从而构建信用联动惩戒机制和相应的信用激励机制。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1.问题与原因

    目前上市公司管理交易信息披露仍然存在披露不合规、避重就轻、对投资者缺乏效用的现象。此外,通过查阅统计证监会立案调查信息披露违规案件数量,我们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手段有限。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均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作不同规定。通过梳理发现,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内容不完善;②监管职权错位,交易所职权薄弱;③违规披露责任轻。

    2.借鉴与建议

    我国香港地区、美国、新加坡对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内容更为完善、灵活,对违规披露的追责力度大。域外法律法规普遍赋予交易所及证券主管部门对违规披露的上市公司处以罚款、停牌、除牌等监管手段。由此,本课题提出我国的修法建议包括:

    一是通过建立独立财务顾问制度进一步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质量。要求重大关联交易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CFA),通过独立财务顾问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布独立财务报告来发布意见,同时明确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含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是证监会下放监管权力,强化证券交易所监管职权。具体而言,可以在《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沪深两市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明确交易所可以对信息披露违规采取罚款、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措施。

    三是提高违法成本,加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责任。鉴于实践中所呈现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可以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增加处罚手段种类,以震慑违规披露现象。

    本文节选自投服中心2018年度课题《公司法修改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由华东政法大学课题组承办(课题负责人:罗培新、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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