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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式发布沪伦通监管规定

2018-10-13 06:22  来源:证券时报

    证监会昨日发布了《上海与伦敦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规范了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涉及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跨境转换等行为。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认为,这距离沪伦通开通再进一步,作为与发达资本市场的深度合作和制度创新,沪伦通将进一步深化创新资本市场开放模式。

    在此前《沪伦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证监会对规则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后实施配股等。

    正式发布的《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规定了跨境转换业务类型(生成和兑回)和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此项业务的基本条件及备案要求,以及跨境转换机构资产托管、境外投资管理等行为规范。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不再强制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披露季度报告;基础证券发行人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如不涉及在境内发行CDR,按境外规则同步向境内投资者披露即可。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重点明确对跨境转换机构的监管。

    李迅雷表示,沪伦通作为与发达资本市场的深度合作和制度创新,作为新时代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重要一环,具有重大的战略背景和历史意义。

    首先,沪伦通有利于夯实中英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经济基础,推动形成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沪伦通项目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同时吸引境内上市公司在伦敦融资发行GDR以及伦敦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CDR,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国家战略布局国际投融资平台的作用。

    其次,沪伦通是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沪港通等开放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创新资本市场开放模式。沪伦通引入了新的交易机制。沪伦通设置了生成与兑回机制,以实现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而且,这一跨境转换业务仅限于符合条件的做市商,有效地控制了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再次,沪伦通是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现实需求,有助于增强上海金融中心的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此外,沪伦通有利于丰富境内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跨境并购,助力境内券商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打造国际一流投行,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标的,使境内投资者有机会分享境外发达市场稳定的投资收益。

    从沪港通的实践来看,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渠道南下投资港股,获得了丰厚的回报。以内地港股通基金为例,兴业证券的研究表明,港股通基金2017年平均收益率达到16.9%。以2017年的年化收益率来衡量,港股通基金的前1/4位数回报、中位数回报及后1/4位数回报分别是28.87%、19.07%、7.42%,均好于A股基金24.66%、14.53%、3.7%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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