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股票频道 > 证券要闻 > 正文

沪伦通业务规则办法征求意见

2018-10-13 06:21  来源: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实施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下称“沪伦通”)业务的监管规定》,包括“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上交所根据该规定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沪伦通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中国存托凭证(CDR)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总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伦交所上市年限(上市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初始规模(不少于5000万份且5亿元市值以上)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遵循公平披露、同步披露和一致性披露原则;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日均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的涨跌幅比例为10%,上市初期不适用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规定。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做市商从事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应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存托凭证,可通过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与境外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业务中,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中,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注销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并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此外,沪市上市公司在伦交所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GDR),并申请对应的新增基础股票上市的,应当在全球存托凭证上市日前5个交易日提交材料。英国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在境内市场开展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应当为伦交所全业务会员并符合其他相应条件,向上交所备案;单只全球存托凭证存续份额数量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上限的比例达到100%的,存托人应当暂停办理全球存托凭证生成业务。

    华创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王君认为,沪伦两地市场估值差异是结构性的,在不同类别股票上,沪伦两地各自拥有估值优势。无论东向CDR还是西向GDR,如果选取相对本地市场同类股票拥有估值优势的对方市场股票,作为DR的基础股票,那么沪伦通项目不会对A股估值造成压力。中国与英国各自产业结构、成熟度不同而各自具备不同的行业特点,不同行业公司的估值各有吸引力,具有估值优势的真价值蓝筹都将长期受益。

    王君认为,境外存托凭证市场实践表明,基础股票价格对存托凭证的价格具有主要引导作用。例如,即使在类似英国脱欧的极端情形下,A股定价权和跨境转换机制也可使GDR价格跟随A股价格波动,基本不会出现GDR价格单边下跌拖累A股股价的情况,数量有限的GDR发行人也难以影响有上千只股票的整体资本市场。

    此外,上交所还披露了《沪伦通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沪伦通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沪伦通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证券日报网
  • 24小时排行 一周排行
  • 深度策划

多地密集走访调研上市公司

通过调研认真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详情]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2031700网站电话:010-84372800

网站传真:010-84372633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