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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福刚:控股股东为何频频迎娶假央企?

2019-03-19 06:41  来源:证券时报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不久前,假央企收购上市公司、证监机构打“李鬼”的故事又上演了。

    2月28日,融钰集团披露公告称,因“假央企”事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遭到了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

    事情得从2018年7月的蹊跷的引资说起。

    根据该公司公告,拟引入“央企”中核国财作为战略股东,双方三年内拟共同打造规模50亿-100亿元的基金投资平台,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并强调上市公司为央企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对中核集团做重点介绍。但在上述公告中,融钰集团并未对中核国财是否为央企身份进行核实,也未说明中核国财与国资中核集团的关系。之后该事项便遭到了深交所的关注。经历一番调查之后,融钰集团最终确认,中核国财与央企中核集团不存在关系,也无证据表明中核国财属于其他央企。

    之前,类似的“李鬼”闹剧在A股上演过多起。

    2017年8月至次年1月间,平潭发展发布数份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引进中核资源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紧接着筹划将旗下5家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平潭发展的披露文件显示,中核资源是央企中核集团下属中国华(0.08+0.00%)宇控制的企业。然而,就在一周后,中核集团亲自出面“打假”,声明中国华宇与其无关,该“中核资源”并非其旗下公司。

    2018年6月,前述的中国华宇再度出手,这次的目标换成了另一家上市公司迪威讯。套路基本同上,不再赘述。

    2018年6、7月间,湖南的2家A股公司红宇新材、*ST凯迪分别宣布,引入中战华信、华融国信为控股股东,该2家公司的实控人拟因此变更为事业单位“舆情战略研究中心”,而该事业单位的举办人据称是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国家一级学术团体——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舆情战略研究中心”背景神秘,信息寥寥,其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目的、未来规划等,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在监管机构不断追问下,不了了之。

    2019年2月,东方金钰公告称,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中国蓝田总公司,并称中国蓝田为“农业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面对监管机关的问询,中国蓝田选择了沉默。有媒体质疑,中国蓝田疑似被中核恒通“托管”且面临很多纠葛,而中核恒通正是被另一家央企中国诚通出面“打假”的“假央企”。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上述一连串“李鬼”式的操作,匪夷所思,引得股价上下翻飞,股民们不明就里的跟着坐了一把过山车。

    所幸,在监管机构刨根问底的追问、媒体穷追不舍的质疑下,这些面目模糊的收购人,最终露出真面目,止步资本市场。

    我们为证监机构点赞,为媒体叫好的时候,别忘了警告控股股东。“假央企”是谁联系接洽的,难道不是你控股股东么,难道是中小股东推荐给你的?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控股股东转让控制权一定要把好“入门关”。

    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在面对换老板这个事情的时候,是被动的,甚至是无助的。没有发言权,多数时候只能默默接受这个结果。

    这就要求,在控股股东转让控制权时,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忠实勤勉义务。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控股股东拥有明显和直接的信息优势,能够对收购人进行调查甄别、评估判断;另一方面,控股股东拥有最大的利益关联,存在唯利是图、权利滥用的风险。

    鉴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外溢性”,控股股东在出售控制权时,不宜一味追求绝对经济回报,而应充分考虑该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影响,依诚信原则行事。

    用英美法的说法是,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中应负“信义义务”。你做“老大”,就得讲“信义”。从法律上说,可以细化为两点义务,一个是“注意义务”,另一个是“忠实勤勉义务”。

    忠实勤勉容易理解,这里,我专门解释一下“注意义务”。

    控股股东在控制权转让时的注意义务,简单地说,两句话:主观上,出于善意,态度极为谨慎,行动上,对收购人进行谨慎调查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有人要花钱把你“老大”的位置买走,让你出局,你要不要请专业机构调查一番?你看个小病,还要问几个医生吧?

    对收购人进行谨慎调查,是要求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意图、声誉等进行谨慎合理地调查。表现在:(1)收购方的声誉;(2)收购方所出示的收购价格是否合理;(3)收购方对于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迫切程度;(4)收购方是否要求在目标公司控制权转移后交付收购价款;(5)收购方的动机是否引起一般人的怀疑;(6)收购方是否无法证明其有充足的收购资金。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控股股东若能尽职妥善地履行谨慎调查义务,做到对收购方声誉、动机等因素的全面调查及合理怀疑,就能在源头上最大程度地防止“李鬼”们浑水摸鱼,假扮央企,“剪径”市场,鱼肉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而不再是,“在我走后,哪怕他洪水滔天”。

    (作者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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