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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新经济的监管不可“宽容”

2018-08-28 06:2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24日,浙江乐清一位女教师搭乘滴滴顺风车时被司机杀害,这是110天内第二个女乘客因乘顺风车遇害。据不完全统计,过去四年里,媒体报道及有关部门处理过的滴滴司机性侵、性骚扰事件至少有50起,引发众怒。

    滴滴是互联网时代所谓“共享经济”在出行领域的代表,起源于美国优步创造的商业模式。这种模式引入中国之后,一方面互联网约车企业之间为竞争客户采取补贴方式,迅速扩大市场;另一方面,又因为它打破了传统租车公司的垄断,被认为具有市场革命意义。

    经历短暂的补贴大战后,在资本的撮合下,快的与滴滴合并,然后滴滴并购了优步中国,从而在短期内形成了网约车领域的垄断,并通过持续提价,以获取更多收益,最终期待上市套现。这个过程在资本推动下如此顺利与快速,以避免竞争持久化导致“补贴”流血过多。

    当前滴滴出现很多问题,都与其缺乏制度约束有关。或许作为新生事物在快速崛起过程中,监管体系可能需要容忍创新以及未来得及充分认识,网约车起初行业比较混乱。但是,当滴滴快速步入垄断阶段之后,监管体系未能及时覆盖到位,是滴滴不断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首先,2016年8月1日,滴滴宣布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去年7月,针对有报道称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就滴滴与优步合并案反垄断调查进展致函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表示并未收到该函件,但正在对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现在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有关部门依然没有对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案是否涉嫌垄断作出结论。

    事实上,滴滴收购快的没有向有关部门申报,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也没有申报,也就是说,这两项并购至今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依然缺乏合法性,有关部门反垄断局在调查滴滴优步案前,滴滴必须先解决两项并购的合法性问题,才能进一步进行反动垄断调查。

    那么,滴滴为什么不主动申报,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反垄断调查两年也没有结果呢?这意味着相关企业并未遵守法定的程序,更没有将《反垄断法》放在眼里,相应地,反垄断法的威慑力也没得到充分发挥。滴滴通过并购获取市场支配地位后,就失去了“市场竞争约束”,从而可以在价格、业务范围、业务规则等方面获得“自主权”,用户也无法对其形成约束,这给了他将追逐利润置于乘客安全之前的可能,即使出现问题,可以用“赔偿”搞定,显示出资本缺少制度、竞争对手与客户约束后的傲慢。

    其次,2016年7月,中国政府相继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意见》只是给顺风车做了定义,即“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而在《办法》当中,其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将对顺风车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地政府。

    但是,我们发现,部分地方政府对顺风车制定的监管规则,存在诸多漏洞与风险。因不管是专车,还是快车等方式,符合网约专车监管规定的司机和车辆会受到监管的审查过滤,因而存在约束。顺风车司机与车辆如果不受监管,不在规则上强制进行监管筛选,就会隐藏巨大的安全隐患。再加上滴滴作为运营商,将顺风车定位为具有社交功能的服务,将乘客信息过度暴露,产生更大风险。

    长期以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因其创新角色而在中国受到更为宽松的监管,尽管大多数时候这种“宽容”是对传统竞争对手的不公。但是,这种宽容给予了资本更多动力去挖掘和追逐更多市场空间,在这个过程中,监管体系不到位就会鼓励互联网企业经常出现侵害用户的现象,用户承担了大部分监管缺位的损失,资本则获取更多监管套利的机会与利润。

    为了巩固自己的这种优势地位,很多互联网企业想尽办法对行业政策以及立法等产生影响,互联网是中国垄断现象最严重的领域之一。要推进互联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在打破垄断、加强监管,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上下更大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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