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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信托存量两年减少40% 去年新产品匿迹

2017-03-10 01:29  来源:证券日报 闫晶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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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闫晶滢

    近日,某上市公司旗下矿产子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信托借款而导致采矿权面临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一份贷款金额为2亿元的信托贷款,增信措施包括采矿权抵押和上市公司担保,却拖欠许久未能得到偿还。不少涉矿信托近年来的日子之不好过由此可见一斑。

    作为一项相对高收益的信托产品,矿产信托的发展经历过短暂的繁荣,但最终随着一系列风险事件的爆发而沉寂。记者从Wind中以“矿”为关键字搜索,在2016年没有检索出一单产品。

    据记者了解,近两年来,由于煤炭,能源及金属矿产类行业产能过剩,存续项目风险较高,多家信托公司过去两年在内部明确规避投资煤炭、矿产及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信托业协会的数据也显示,截止到去年三季度末,资金信托投向采矿业的规模已仅有1756.46亿元,与2014年三季度的3006.21亿元相比,减少了超过40%。

    据法律专业人士刘光祥律师介绍,矿产信托具有融资额度大、时间紧急、担保少、回报滞后的特点。矿产资源的斟探与开采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获取采矿权、购买大型设备、租用场地、建设矿山的采选冶系统和支付劳动力工资、引进技术以及承担各种税费等均需大量资金。并且,矿业投资的时间和开发周期一般都比较长,这一方面使得投资不能及时获得回报,另一方面在较长的开发周期中矿产品的供需市场很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而在矿产信托的风险方面,刘律师表示,矿产信托中存在着大量的行业风险与经营风险。从行业风险看,找矿勘查具有高风险性:找到可赢利矿山的成功率不高:上万个找矿勘查项目中可能只有一两个项目最终能带来利润。而从经营风险上看,矿产品的价格变动、国家政策的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意识单薄、尽职调查义务履行不善等均会对项目造成打击。

    并且,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涉矿信托中多使用采矿权抵押作为重要增信方式。刘律师介绍,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因此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还需报原发证机关审批。采矿业属于特许行业,取得采矿权和租赁权都要经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中任何一项权利未经批准,其采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实际工作中,矿业权抵押备案并非具有强制性,相关资产往往可能被重复抵押。在风险实在无法转移时,诉讼和强制执行是最后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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