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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金融风险成两会重磅热点 民主党派呼吁推出防控举措

2018-03-01 01:20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本报两会报道组 左永刚

    今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防控金融风险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近日,各民主党派陆续通报了今年提案的基本情况,多数党派拟提交的集体提案均涉及防控金融风险,以及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推进“僵尸企业”出清等。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不少分散于民主党派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入调研,为各民主党派的提案提出了较多涉及防控金融风险的建设性政策建议,形成了针对性很强的集体提案。如致公党中央形成了加强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进行司法治理的相关提案;民进中央相关提案针对防控金融系统性风险提出了若干建议,特别提出金融统筹监管标准要科学、灵活,避免“单一标准”或一味追求“国际标准”;民盟中央的相关提案则建议加快建立交叉性金融产品监测指标体系。

    “金融风险与经济基本面紧密相关,呈现出非常强的‘顺周期性’,即当经济形势向好时,金融风险基本不显现,而当经济形势转差时,金融风险就会变得显著乃至突然爆发。”致公党相关提案认为,需要持续降低企业杠杆率,同时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还应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推进“僵尸企业”出清方面,民建中央形成了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相关提案。此外,民革中央拟提交的提案建议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民进中央形成了进一步发挥破产法作用,促进“僵尸企业”出清的相关提案。

    聚焦防控金融风险

    “防控金融风险的首要任务是甄别金融行业突出的风险点。”致公党相关提案认为,我国金融行业有三个突出风险点,包括高杠杆率带来的整体风险水平高;金融资源仍未充分按市场化机制配置,不能很好满足优质民营企业发展需求;金融监管仍存在诸多薄弱乃至空白环节。

    “防控金融风险,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混业监管体系。如在建立健全金融混业经营领域的统一监管框架、减少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等方面发力。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服务模式改革。”该提案指出。

    针对近年来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致公党相关提案建议颁布司法解释或判决指导案例,以法律形式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有条件的法院加快设立金融审判庭(包括派出“金融法庭”)、破产审判庭,加强对逃废银行债务的打击力度。同时辅以利用行政综合管理优势,协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民进中央相关提案针对防控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提出了若干建议。提案建议改革监管治理机制,完善统筹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权力博弈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统筹金融监管标准要科学、灵活,避免“单一标准”或一味追求“国际标准”。不能简单执行国际上公布的一系列标准,必须考虑我国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差异性情况。

    防范金融风险,同样需要利用事前监测。民盟中央的相关提案则建议加快建立交叉性金融产品监测指标体系;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逐步建立我国的金融机构短期资金流转体系,同时向交叉性金融产品层面加以延伸;建立独立的中国金融研究办公室。

    “僵尸企业”出清需法律保障

    金融风险与经济基本面紧密相关,我国宏观杠杆率居高不下,成为金融风险的总源头。

    “应该进一步高质量‘去杠杆’。”致公党相关提案认为,在企业“去杠杆”方面,建议以市场化配置为主要机制减少对亏损企业贷款,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亏损企业杠杆率下降,同时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等并购重组、托管经营等方式对国有亏损企业与“僵尸企业”进行存量优化处理,解决好相关企业原有债务、员工安置等问题,减少“去杠杆”阵痛。

    谈及对“僵尸企业”的处置,2月28日,民革中央调研部一处关俊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相关提案时表示,目前存在对“僵尸企业”依法退市认识不够的问题,“僵尸企业”退市往往需通过依法破产重整程序完成,现实中一些行政管理者担心“企业破产”影响政绩形象,一些管理者因循守旧,谈“破”色变,认为地方“破产企业”多,代表政府管理能力弱。

    “退市企业的职工生活保障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也难以推进退市程序顺利运行。”关俊坦言。

    为解决上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民革中央的相关提案建议重新定位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同时应完善退市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专项“企业破产国家保险基金”,将原属不同行政职能部门支配的,用于劳动者救济和生活保障的资金统一归口、运营管理,按照保险业经营模式,市场化运作,做好风险防控。

    业内人士认为,大量已经具备实质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存在着隐匿转移财产、恶意退市、逃废债务的行为。这无形中将增加金融系统的风险。

    为此,民进中央的该提案建议,抓紧启动对《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同时进一步完善与破产法律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相适应的配套制度。

    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地方政府“去杠杆”方面,需要进一步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管理,更多鼓励直接融资而非债务融资。同时需要关注部分地方政府债务更为隐蔽化这一趋势。

    民建中央调研指出,有的地方政府对违规融资担保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和整改,主要是通过撤回担保函或撤销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方式,只是从名义上将债权债务关系与政府信用隔离,债务本身并未消除,地方政府仍按期承担对应的偿还责任。一些银行通过增加流动资金授信或通过增加棚户区改造项目授信等,继续贷款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还在继续产生且更为隐蔽化。

    民建中央相关提案建议,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摸清地方政府各类债务规模,揭示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及时整改。同时优化存量债务的处置机制。如加强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的协商,对于有争议的贷款通过贷款合同修订或增加补充条款等方式进行处置。分类整改存量违规项目,对于市场化程度高、投资规模大、能够产生一定现金流的项目,可转成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对于无现金流或现金流较少的违规项目,如果超出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建议及时清理。对违规违法举债和提供担保加强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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