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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见习记者 张晓玉
11月26日,华夏幸福发布公告,公司已于近日清偿了之前10亿元可续期委托贷款本金及应支付的资金成本,《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及《可续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到期终止。
据悉,华夏幸福于2016年11月与兴业财富签署《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涉及华夏幸福向兴业财富申请可续期委托贷款,并与兴业财富及兴业银行签署《可续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由兴业财富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兴业银行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无固定贷款期限。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本次委托贷款为可续期委托贷款,初始借款期限三年,初始借款期限后每一年公司有权将借款期限延续一年,或者选择向贷款人全额归还全部委托贷款本金金额及所有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成本。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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